编纂民法典是中共中央2014年提出的《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的重要决定之一。民法典的编纂就是要为依法治国提供基本遵循。民法完成国家治理使命,依靠的是它的法律规范,也就是行为规范和裁判规范。民法中的法律规范涉及社会每一个自然人、每一个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体,而且也涉及他们最基本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所以民法典在我国整个国家治理所依靠的法律体系中处于基本法的地位。民法典的编纂使庞大的民法规范实现了科学化体系化。本次我国民法典编纂在总结改革开放四十多年经验的基础上,实现了民事法律基本制度的系统改造。
我国民法典编纂是在2020年5月28日完成的,紧接着29日,中央政治局就“切实实施民法典”举办了民法典学习的讲座,习近平总书记在学习讲座上发表了长篇讲话,他对民法典编纂工作给予了高度赞扬,而且特别强调,民法典的重要功能还在于实施。
民法典编纂完成,只是把中央关于国家治理、关于保障人民福利以及推进市场经济建设的指导思想写进民法典之中,细化在民法制度之中;但要真正推进我国社会的进步,提升国家治理的水平,就要把这些指导思想落到实处,把民法典实施好。民法典之中包括着庞大的法律规范和制度,总计1260条。这个庞大的法典内容十分丰富,所以不论是在民法典编纂过程中还是在编纂完成后,一些学者和宣传部门对它都有各种各样的解读。但是无论怎样解读,我们都不能偏离民法典编纂的基本功能,那就是它作为依法治国原则的基本遵循,否则就会妨害民法典的实施。
一、民法典是国家治理的举措而不是宣言
民法典篇幅很大,有七编、八十四章,总字数108600余字。民法典包括的规范和制度内容之多,确实超过了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的其他法律。中央把民法典的编纂作为国家治理的基本举措,这个定位非常准确、非常到位。
在我国民法典编纂完成后,一些宣传部门和学者在提到民法典时经常讲民法典是权利宣言。在我看来,把民法典定义为权利宣言,相当的不准确。因为民法典无论是立法的动机,还是实际发挥的作用都不是宣言性的。首先,世界上著名的权利宣言,像法国的《人权宣言》、美国的《独立宣言》、联合国的《世界人权公约》这些权利宣言性质的文献,都是二十个左右条文;而且这些宣言的内容,都是用精神或者思想来感召人们。这些宣言常常揭示出很有价值的思想,让人精神上受到感召,鼓励人们为权利而斗争,这是权利宣言的作用。
但是民法典不同。虽然民法典中规定很多民事权利,这些权利也常常是很有思想性的,但是民法典对这些权利的规定并没有停留在思想这个阶段上,而是很具体的,它们是和义务、责任联系在一起的。民法典中法律规范揭示民事主体应该享有哪些权利,但是它同时要求民事主体还要承担法律上的义务。如果义务不履行或是不遵守的话,还要承担法律上的责任。民法典规定很多民事权利,至少从其写法上就可以看到,它的用语不像权利宣言那样抽象并富有精神感染力,而是非常具体的。权利宣言中的权利能够感召你,但是你不能从中获得实际的利益。而民法上的权利是实际的,你可以从中获得实际的法律上的利益。
总体而言,民事权利不能停留在思想性状态,而应该从付诸实践的角度规定你有这些权利的时候,它会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承认你、保护你。但同时民法也会附加相关的义务。如果你不尊重别人的权利,或者你不履行义务,那你就要承担法律上的责任。
民法作用于社会的这种方式,充分显示出它的实践性特征,即以其科学手段具体地落实立法者治理国家、改造社会、推进社会进步的各种构想的特征。总而言之,民法典不能当成以精神或者思想来感召社会的权利宣言来看待,而应该当成国家治理的基本遵循和基本依靠。
二、民法典承担国家治理职责依靠其特有的法律规范
民法典怎样承担国家治理的职责?主要是靠它的法律规范。
民法典中的法律规范,大体上来说分为两种类型,一种叫作行为规范,做裁判叫作裁判规范。所谓行为规范,指的是引导社会大众,或者说民事权利主体如何开展民事活动的法律规范。比如怎么去处分财产,怎么订立合同,怎么履行合同,怎么缔结婚姻,怎么结束婚姻,怎么收养,怎么立遗嘱,等等。
从法律实施的角度看,民法跟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其他法律相比,有一个显著的特点,就是民法的贯彻实施,基本上依靠的是民事主体自己的主动性,而不是依靠国家专门的机关。民事主体,无论是自然人还是法人,每天甚至时时刻刻都要进行民事活动,这时候他们就要实施民法;他们实施民法,是他们自己积极主动的行为,没有人去督促他,更没有国家强制机关去强制他们这样做。比如说,无论是行使所有权还是订立合同,或者从事家庭活动,即使是一般日常生活,都是民事活动。在这些活动中,民事主体会主动积极地去实施民法。哪怕坐公共汽车,在饭馆里吃饭,这些都是合同行为。如果发起成立公司,从事贸易,那是更重大的合同行为。
无论如何,这些行为都是民事主体基于自己的意愿、基于自己的利益需求,自己积极主动的行为,并没有国家强制。民事主体在从事这些行为的时候,会主动实施民法。但是,我国法律体系中其他的法律,跟民法实施的这种情形就有很大差别。比如刑法、反垄断法,从实施的角度看,都是国家专门机关的行为,民事主体不会去积极主动地实施。刑法的贯彻实施主要依靠公检法机关,像反垄断法这样的法律,贯彻实施的机关是国家工商、市场管理、商务部门等管理机关。
因为民法主要是靠民事主体自己主动去贯彻实施,所以民法中规定行为规范的意义就很重要。行为规范,从很多条文的规定来看,它显得好像不是那么“狠”,不具有强制性,但是这就是民法的特点。行为规范的立法目的就是要发挥引导作用,它告诉民事主体从事民事行为的时候去贯彻这些法律,就会得到法律的承认和保护。比如《民法典》的第1条,就是核心价值观的条文,把核心价值观写在这里的目的就是引导。核心价值观对于民事主体的行为可以发挥很好的引导作用。核心价值观中的很多的内容,像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等,对民事主体开展民事活动是很有指导作用的。民法的很多条文都是这样发挥着引导作用,从总则编,到各个分编,从财产行为到人身行为,包括结婚、立遗嘱等,很多法律规范都是行为规范。
行为规范之外的另一类法律规范就是裁判规范。裁判规范的含义,顾名思义,就是给以法院为代表的司法机关、仲裁机构,也包括一些行政执法部门提供的,用来裁判是非曲直的法律规范。司法机关裁判是非曲直,就是它们所担负的治理国家的具体职责。
民事主体之间发生纠纷,产生是非争议,人民法院等机构根据事实和法律规定,裁判谁有权利,谁的行为应该得到承认和保护,谁应该承担法律上的义务和责任。这个时候,法院等机构所依据的民法规范就是民法上的裁判规范。这些裁判规范不像行为规范那样柔软,它们是具有强制性的,是界限清晰的。只有这样,这些裁判规范才做裁判来作裁判。是非曲直得以裁明后,还要借助于国家的强制力把判决贯彻下去,这就是法院主导的执行。从裁判到执行,依靠的是国家的强制力,这是裁判规范的特点。
民法中的行为规范和裁判规范,有时候也不是截然划分的。有些规范既是行为规范,也是裁判规范,兼备两种法律规范的职能。但是大体上来看,这两种规范还是有区分的。
民法作用于社会的科学方式是它关于法律关系的逻辑。法律关系即民事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而法律关系的逻辑,是指包括主体、客体、权利、义务和责任等方面的这些要素之间存在的不可分割的内在联系。民法上关于这些要素所形成的法律制度,比如主体制度、权利制度、责任制度等,也根据它们之间的内在联系而形成统一不可分割的整体。所以,一个民事主体享有权利的时候,也就意味着本人或者他人必须承担某种法律上的义务;义务不能履行的时候,就要承担法律责任。
民法上的主体、客体、权利、义务和责任都是具体的、明确的,这就意味着,权利义务和责任都要落实在具体的、明确的主体身上。所以民法上的权利也罢,义务也罢,责任也罢,都会明确地落实在一个个自然人或者法人的身上,使他们的行为能够受到法律的规范,他们的权利得到民法的承认,同时其义务和责任也必须得到履行。这就是民法作用于社会的奥秘之所在,也是民法实践性、科学性之所在。
三、民法典的法律规范是社会基础性规范
民法依据法律规范的特点,贯彻立法者推进社会进步、改造社会和治理社会的基本指导思想。同时要注意的是,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涉及每个自然人,也涉及每个法人。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是他们安身立命的基础,和他们的生存与发展须臾不可分离。也就是因为这样,无论是自然人、法人还是其他的民事主体,他们的民事活动时时刻刻要受到民法的规范。
甚至我们可以发现这样一种现象,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民事主体,一直不从事政治活动完全是有可能的,但是他们不从事民事活动绝对不可能。比如一个自然人不参加选举或者被选举,不当公务员,也不参加政治投票,这完全是有可能的。但是他不能没有衣食住行,不能没有民事权利,不能没有父母,所以他终生不能离开民法对他的保护和规范。民法对社会的反映以及干预的程度,超过任何其他法律。
所以,国家制定民法,尤其是我国编纂民法典本身就是国家治理行为,是依法治国工程中最为重大的基础性工程。而且民法典对国家治理而言,涉及全局性,对整个社会有贯穿性。民法不是苏联法学定义的部门法,而是基本法、全局法。这是民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的基本地位。
总之,无论是学习研究还是贯彻实施民法典,都需要从民法典如何担负国家治理的职责、如何建立和完善国家治理基本遵循的角度来认识。希望大家能够切实认识到这一点,把我国民法典实施好。(作者:王喜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