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依法治国是一个系统工程。在这个系统工程中,必须妥善处理好改革和法治的关系。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说:改革和法治如鸟之两翼、车之两轮,相辅相成、相伴而生。2017年4月1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决定设立河北雄安新区的消息公布。经过几年的发展,雄安新区已进入承接北京非首都功能疏解和新区建设同步推进的发展阶段,如何协调改革和法治的关系,则成为下一步工作中的重中之重。近日,经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出台了雄安新区首部综合性地方法规《河北雄安新区条例》,并将于9月1日起施行。那么,这部条例将为这座“未来之城”的改革与发展提供怎样的法治保障呢?
焦点访谈:筑牢法治之基 护航未来之城
自新中国成立以来,北京的“首都功能”和“经济功能”一直叠加在一起。由于基础设施、社会服务和固定资产投资在中心城区的持续累积,多种功能在空间上抱团,形成了中心城区高密度、高强度的集聚格局。由此,北京既面临着类似发达国家首都城市的“功能转型”,也面临着类似发展中国家首都城市人口快速增长、环境压力加大的双重挑战。
进入新时代,如何解决北京的大城市病?如何补齐京津冀区域中河北的发展短板、形成中国北方新的区域增长极,成为新的时代考题。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着眼党和国家发展全局,提出以疏解北京非首都功能为“牛鼻子”推动京津冀协同发展这一重大国家战略。
河北雄安新区党工委书记、管委会主任张国华说:“设立河北雄安新区,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作出的一项重大的历史性战略选择,是千年大计、国家大事。雄安新区设立4年多以来,以加快形成新形象、建设新功能、发展新产业、聚集新人才、构建新机制为抓手,推动规划建设取得了重要的阶段性成效,已经进入承接北京非首都功能疏解和开发建设同步推进阶段。”
不过,在平地上规划建设一座承载“千年大计”使命的城市,雄安没有先例可循,也没有模式可依,一切都要从“零”开始探索,解决遇到的问题。
为了疏解和承接北京非首都功能,部分在京部委所属高校、医院和央企总部将分期分批向雄安新区疏解。随之也会带来一系列具体问题,如高端人才引进、城市配套设施建设、高新企业落地等,这迫切要求雄安新区具备相应的行政管理权限和强大的社会治理能力。而这首先就需要通过立法取得相应的行政管理权限。
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王会勇说:“中央和我省关于支持雄安新区的各项决策部署,需要通过立法予以保障;雄安新区行政管理体制、高质量发展、改革开放等关键性、综合性事项,需要通过立法提供法治支撑;新区管委会及其职能部门的职责和一些重大改革措施的推行、创新型制度的实施,也都需要通过立法来确定其主体和行为的法治效力。”
根据我国现行城市建设管理体制,仅赋予设区市,或县级政府具有城市建设的相关行政管理权限。也就是说,雄安新区管委会作为河北省政府的派出机构,并不具备设区市或县级政府的城市建设管理权限。例如,城市开发建设过程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等,雄安新区管委会并没有审批权限,这些事项不得不按照既有的行政管理体制,需要委托保定市政府办理。这既降低了城市建设效率,也对雄安新区的统筹协调能力形成了极大制约。
而此次《河北雄安新区条例》的出台,则明确界定了雄安新区参照行使设区市政府的行政管理职权,为实现“雄安事,雄安办”提供了法律保障。
中国政法大学校长马怀德说:“它是雄安新区规划建设发展的一个基本法,也是一个组织法。为什么说是组织法呢?它把雄安新区的管理体制通过立法的方式理顺了,这就意味着以后雄安新区管委会的职能法定了,我们经常强调行政机关行使职能,必须是做到职权法定。”
河北雄安新区党工委委员、管委会副主任陈峰说:“通过这个条例明确了雄安新区作为省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具有法律主体资格和执法资格,为新区下一步开展相关行政许可、行政执法等行政职权,提供了法律依据。”
但是作为河北省政府的派出机构,雄安新区管委会和一般设区市在职能权限上还有所不同。
马怀德说:“它跟一般的设区市,也就是地级市职能权限上还是有一定的差异,比如雄安新区管委会跟保定市在职权上最大的差异是什么呢?就是经济社会管理职能,它的权限要比保定市要大。大在哪里呢?它行使的是国家和省赋予的省级管理权,也就是说经济社会管理方面省一级政府享有什么权力,雄安新区管委会就享有什么样的权力,比如项目的审批,本来这个项目在保定市,保定市自己批不了,要报到省政府相关部门去批。”
根据中央“建设创新型雄安,强化创新驱动”的部署,未来雄安新区将要承接的主要是高端高新产业。目前这一领域我们和发达国家相比仍有差距,但因此也发展空间巨大。这是打造雄安高质量发展的关键一环。
对此,这次颁布的《条例》也通过一系列具体条文,赋予雄安新区在创新方面更大的自主发展权。比如,鼓励改革科技管理制度,鼓励科技成果投资入股,将创新驱动发展能力作为重要指标纳入政府绩效考核体系等等,为新区推行改革创新、先行先试提供了法律支持。
马怀德说:“雄安新区的规划建设发展过程中,改革的举措很多,创新的内容也很多。把这些改革的经验,创新的举措,通过立法方式固定下来,这是一方面的需求;另外一方面因为立法实际上是起到顶层设计的作用。虽然已经有了雄安新区的规划,包括中共中央国务院的纲要,总体要求,但是毕竟那些都是政策,把政策转化为法律,转化为规则的时候,就需要用立法的方式加以解决。”
另外,在行政管理体制方面,此次颁布的《条例》也根据赋予雄安新区的自主权,调整了相关机构设置,完善大部门制运行模式,力求各部门之间能更加优化协同,使政府运作更高效、提供的社会服务更完善。
雄安新区综合执法局一级业务主办王向忠说:“雄安新区推行大部制扁平化管理,综合执法局执法领域涉及30个领域、2700项执法项目。在《条例》颁布之前,依靠三县相关职能部门,执法力量薄弱,执法装备简陋,跟新区大规模建设和疏解北京非首都功能的大形势非常不适应。比如大案要案和跨县域的案件就没法办,执法案件无法单靠一个县,又没有执法主体资格,有好多执法堵点问题,难点、堵点问题随着《条例》的颁布就得到了破解。”
马怀德说:“为了解决行政效能低下的问题,降低行政成本,提高行政效率,从十八届三中全会就提出了大部门制的运行模式,这一次《河北雄安新区条例》就把大部门制运行模式,上升为地方性法规的一个制度,在雄安新区按照协同高效优化的原则,节约了行政资源,提高了行政效率,降低了老百姓的办事成本;另外一方面雄安新区在智慧城市、数字城市建设方面走在了别人的前面,有一个很高的起点,也可以走得更快。”
在打造雄安新区的战略部署中,如何进行科学的城市规划建设,构建一个和谐自然、有利于长远发展的空间格局,也一直是党中央非常重视的问题。习近平总书记强调,“雄安新区的规划建设,要能够经得起千年历史检验,这也是我们这一代中国共产党人留给子孙后代的历史遗产。”而要把这一高标准的规划构想落到实处,就必须定好规矩,划出边界,确保在法治的框架下一张蓝图干到底。
陈峰说:“《条例》的出台进一步明确了雄安新区在规划建设方面履行规划的刚性约束,尤其是要求规划一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划的要求。比如要求统筹好新区的生态、生活、生产,要构建蓝绿交织和谐自然的国土空间格局,这些就增强了雄安新区规划建设在规划执行方面的刚性约束。”
世界眼光、国际标准、中国特色、高点定位——设立河北雄安新区,其意义不仅在于建造一座城,而是给中国的城市高质量发展探索未来路径。建设雄安新区没有先例可循,新区肩负着打造体制机制新高地的重任,因此,改革开放越是深入,越需要法治保障。
司法部法治调研局局长李明征说:“将改革决策转化为立法决策,明确了保障雄安新区建设发展的法治主干框架和核心机制。体现了法治保障改革,重大改革于法有据的原则和要求。对于推动雄安新区有序疏解北京非首都功能,创造雄安质量,成为新时代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全国样板,具有重要的法治保障作用。”
不全面深化改革,发展就缺少动力,社会就没有活力;不全面依法治国,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就不能有序运行,就难以实现社会和谐稳定。改革与法治如鸟之两翼、车之两轮,只有做到在法治下推进改革,在改革中完善法治,才能有效提升国家治理的现代化水平。这也是此次颁布《河北雄安新区条例》的意义所在。
马怀德说:“在全面深化改革和法治保障方面有特殊的关系。为什么呢?要改革就是强调变动性、变化,而法治强调稳定性、可预期性。在这个关系中,一方面要在法治下推动改革;另外一方面要在改革中完善法治。雄安新区条例的出台就体现了法治和改革关系处理过程中的一个基本原则,立法跟改革实际上是相适应的。”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作为国家治理体系的骨干工程,其要义是不仅改革需要法治保障,改革的成果也需要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将新区规划建设的决策部署以立法形式加以固定,使之具有法律的强制性、权威性和可操作性,为把雄安新区建设成为北京非首都功能疏解集中承载地、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全国样板和高水平社会主义现代化城市提供了法治保障。下一步,雄安新区还将制定出台相关实施意见和办法,确保将条例落到落实。在法治护航下,雄安新区,这座承载千年大计、国家大事的未来之城,必将绘就新时代中国最新的画卷,书写更美的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