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对日益严峻的环保问题,绿色建筑从上世纪60年代被提出后越发受到关注。简而言之,绿色建筑就是能够达到节能减排目的的建筑物,最大限度地节省资源、减少污染。近年来,国家提出了“适用、经济、绿色、美观”的建筑方针,要求推广发展绿色节能建筑。
11月23日,河北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河北省促进绿色建筑发展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将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
河北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刘教民向记者介绍说,这部条例填补了河北绿色建筑缺乏地方性法规的空白,不仅明确了政府及其部门职责,也完善了绿色建筑标准体系,提高绿色建筑标准和要求。按照《河北雄安新区规划纲要》要求,《条例》还规定雄安新区要推动绿色建筑设计、施工和运行,开展节能住宅建设和改造。
绿色建筑纳入法治化轨道
统计数据显示,2010年至2017年,河北省累计新建绿色建筑6781万平方米,占同期新建建筑的16.1%。2018年前10个月,绿色建筑竣工面积2200万平方米,绿色建筑占新建建筑竣工面积达到50%以上。
获得的绿色建筑标识数量和建筑面积均位列全国前十,这是河北省目前发展绿色建筑的总体成效。但是,由于各地重视程度不同、部门职责不清、缺乏有效激励措施、管理不到位等原因,河北绿色建筑发展水平不一,亟待将绿色建筑纳入法治化发展轨道。
“加强绿色建筑立法有利于促进河北绿色建筑健康快速发展,建设生态环境优良、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强的京津冀城市群,把雄安新区建成绿色生态宜居新城;有利于节约资源、降低能耗,加快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进建筑业转型升级,打好去产能攻坚战;有利于改善人居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刘教民说。
为此,《条例》被列入河北省人大常委会2018年立法计划,并于7月提交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初审。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征求了省直有关部门、雄安新区管委会、各市县人大常委会意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召开立法座谈会,赴多地实地调研,赴北京召开专家论证会,结合各方面意见建议作了反复修改,经过三次常委会会议审议最终表决通过。
这部条例分为总则、规划设计与建设、运营改造与拆除、技术发展与激励措施、法律责任、附则等六章,共43条。《条例》指出,绿色建筑是指在建筑全寿命期内,最大限度地节地、节能、节水、节材,保护环境和减少污染,为人们提供安全、健康、适用、宜居和高效的使用空间,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建筑。《条例》明确了绿色建筑标准,规定建设具体要求;明确规划建设管理程序,实现全过程监管;明确运营改造要求,补足制度短板;明确激励措施,推动工作落实。
绿色建筑建设无缝隙监管
《条例》明确,绿色建筑按照国家标准由低到高分为一星、二星、三星3个等级。规定城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新建民用建筑,都应按照一星级绿色建筑标准进行建设,同时规定了3类建筑应按二星级以上标准进行建设。
同时,《条例》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推动绿色建筑发展作为对下级政府目标责任考核的内容。住房城乡建设以及发展改革、城乡规划、自然资源、财政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能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绿色建筑相关工作。
围绕推进京津冀协同发展,《条例》提出,推动河北与北京、天津绿色建筑地方标准协同工作,加强信息交流共享,促进京津冀绿色建筑产业协同发展。
刘教民介绍说,《条例》规定了市、县两级要编制绿色建筑专项规划,并明确了规划的编制主体、报批程序和主要内容。明确将专项规划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在用地、规划许可的规划条件中提出绿色建筑等级要求,并将其纳入规划条件核实。进一步明确工程建设程序。
“《条例》在规划、用地、立项、设计、施工、监理、验收、商品房销售等环节,对落实绿色建筑等级要求作了具体规定,实现对建设全过程的无缝隙监管。”刘教民说。
值得一提的是,《条例》专门提出,雄安新区要积极推广绿色建筑,使用绿色建材,推动绿色建筑设计、施工和运行,并对农村新建建筑提出了鼓励和引导的相关要求。
在绿色建筑运营方面,《条例》规定了建筑物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物业服务企业的运营主体责任,并要求建立全省统一的能耗统计监测平台,通过评估和统计监测,为编制绿色建筑专项规划、制定公共建筑能耗限额、既有建筑绿色改造提供依据。
在绿色建筑的拆除方面,《条例》规定,政府投资或者以政府投资为主的绿色建筑,未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的,不得拆除;因公共利益确需提前拆除的,应当向社会公示征求意见,接受社会监督。
严格责任提升法规刚性
对于绿色建筑发展,《条例》明确了诸多激励措施,以推动工作落实。
在政策上,《条例》将绿色建筑产业纳入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安排资金重点支持绿色建筑技术研发活动、示范项目建设、推广装配式建筑和全装修等建设方式,还有进行绿色建筑宣传培训、运营评估和统计监测等活动。
在技术上,《条例》支持企业开展绿色建材生产和应用技术改造,大力发展绿色建材,推动建材工业转型升级。
在税收上,《条例》鼓励研发绿色建筑技术,研发费用可以享受税前加计扣除等优惠政策。
在信用上,《条例》明确,主动提升绿色建筑等级标准的、主动采用装配式或者商品房全装修建设方式的、达到绿色建筑运营标准要求的,应当作为建设单位以及相关单位评优评先的加分项,并计入企业信用信息。
在容积上,符合超低能耗建筑标准建设的居住建筑,因墙体保温技术增加的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核算。
在贷款上,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二星级以上新建绿色建筑自住住房或者新建全装修自住住房的,贷款额度上浮5%至20%,具体上浮比例由设区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确定。
《条例》专设一章针对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开发企业等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设置了严格的法律责任,提升了法规的刚性和可操作性,敦促各方面公正执法、严格守法,通过鼓励促进和监督约束齐抓共管,推进绿色建筑健康可持续发展。